临武法院集中公开宣判三起毒品犯罪案件
2025-06-27 14:03:12          来源:湖南法治报 | 编辑:刘建军 | 作者:刘洋 | 点击量:17679         

湖南法治报讯  通讯员 刘 洋

6·26国际禁毒日,为依法严厉打击和惩治毒品犯罪,增强人民群众识毒、防毒、拒毒意识,临武县人民法院于今日依法对一批毒品犯罪案件进行集中公开宣判。曾某等四名被告人被依法判处六个月至三年九个月不等有期徒刑。

案例一 曾某、雷某贩卖毒品案 

2024年1月,被告人曾某喝酒时认识雷某,后发展成男女朋友关系。两人因生活开销大且没有收入来源,便商量自行进货制作依托咪酯电子烟弹,用来贩卖给他人赚取高额利润。两人在强哥处购得含有依托咪酯的烟粉,制成依托咪酯电子烟弹并七次贩卖给他人。

案例二 朱某贩卖毒品、容留他人吸毒案

 2024年3月的一天晚上,被告人朱某在酒吧认识16岁的刘某,并相互添加微信。2024年4月的一天晚上,刘某微信中问朱某,有没有含依托咪酯的电子烟弹卖,朱某回答有并告知刘某自家的位置。刘某带黄某来到朱某家中,朱某以单价500元卖给刘某含依托咪酯的电子烟弹一个。后朱某容留刘某在自己的卧室吸食含依托咪酯的电子烟弹。

案例三 蒋某容留他人吸毒案    

 2025年1月10日,16岁的唐某微信问蒋某是否愿意出钱购买依托咪酯电子烟弹一起吸食,蒋某答应并驾车接唐某一起去某酒楼附近购买依托咪酯电子烟弹。后蒋某在某民宿登记入宿,在房内与唐某一起吸食所购买的依托咪酯电子烟弹。   

法院经过审理认为,被告人曾某、雷某和朱某违反国家毒品管制法规,贩卖毒品给他人,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;被告人蒋某、朱某容留一名未成年人吸食毒品,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,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、情节与社会危害性分别予以依法判处。

临武县人民法院将以此次集中毒品犯罪宣判活动为契机,持续保持对毒品犯罪的高压严打态势,不断提升毒品犯罪案件审判质效,积极参与禁毒综合治理,为深入推进新时代禁毒人民战争,守护万家平安,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临武、法治临武提供更加坚强有力的司法保障!

法官说法:   
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,走私、贩卖、运输、制造毒品,无论数量多少,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,予以刑事处罚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三百五十四条规定,容留他人吸食、注射毒品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,并处罚金。在此提醒广大人民群众每一个涉毒案件的背后,都是对法律红线的公然践踏,是对社会秩序的严重破坏。广大公民要深刻认识毒品危害,自觉筑牢思想防线,坚决远离毒品诱惑,培养积极健康的生活方式,珍爱生命,拒绝毒品,共筑识毒、防毒、拒毒的铜墙铁壁。

责编:刘建军

一审:曾金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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三审:万朝晖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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